火山导读:
公司秘书与董事的法定定位与职责差异
公司秘书的定位与职责
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474条,公司秘书是法定强制职位,任何香港公司(无论私人或公众公司)必须委任一名公司秘书,否则属违法(最高可处5万港元罚款),其核心职责是确保公司合规运营,具体包括:
- 处理公司与香港公司注册处(CR)、税务局等政府部门的法定文件提交(如周年申报表、变更登记等);
- 组织和记录股东会议、董事会议(如制备会议记录、发送会议通知);
- 确保公司遵守《公司条例》及其他适用法律(如《税务条例》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等);
- 协助董事履行其法定职责(如提醒董事注意合规义务)。
董事的定位与职责
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154条,董事是公司的管理核心,负责公司的战略决策和日常运营,其核心职责包括:
- 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(忠实义务);
- 谨慎、勤勉地履行职责(注意义务);
- 避免利益冲突(如禁止滥用公司资产、自我交易需披露);
- 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合规。
公司秘书能否由董事担任?
可以,但需满足严格条件,香港公司法并未禁止董事兼任公司秘书,但需同时符合以下要求:
免责声明:素材来源网络公开渠道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!|
公司董事人数的限制
-
若公司仅有1名董事(如单人私人公司):
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474(2)条,秘书不得为该唯一董事,因公司需独立履行秘书职责,若唯一董事同时担任秘书,将导致“自我监督”,违反合规独立性原则,此时必须另聘独立第三方担任秘书(如专业秘书公司或符合资格的个人)。免责声明:素材来源网络公开渠道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!|
-
若公司有2名或以上董事:
允许其中1名董事兼任秘书,但需确保该董事同时符合公司秘书的资格要求(见下文)。
公司秘书的资格要求
无论是否由董事兼任,公司秘书必须满足《公司条例》第475条的资格条件:
- 个人秘书:需“通常居于香港”(即主要居住地址在香港),且具备以下资格之一:
(1)香港律师、会计师或特许秘书;
(2)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注册的“执业公司秘书”;
(3)曾担任香港上市公司秘书满3年且经验合格者。 - 法人团体秘书:需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,且获香港公司注册处认可提供秘书服务(如专业秘书公司)。
利益冲突与独立性要求
即使董事兼任秘书,仍需严格区分两者职责:作为董事负责决策,作为秘书负责合规记录与执行,不得因董事身份规避秘书的独立合规义务(如不得伪造会议记录、隐瞒合规缺陷),若因兼任导致职责混淆或利益冲突,董事/秘书需承担个人法律责任(如民事赔偿或刑事处罚)。
核心结论
- 职位性质不同:公司秘书是“合规监督者”,董事是“管理层决策者”,两者为独立法定职位,职责不可相互替代。
- 兼任条件严格:
- 公司有2名及以上董事时,其中1名董事可兼任秘书,但需符合秘书的资格要求(如居于香港、具备专业资格);
- 公司仅有1名董事时,秘书不得为该董事(需另聘独立秘书)。
- 法律风险提示:兼任秘书的董事需同时对董事职责(管理决策)和秘书职责(合规执行)承担责任,若因疏忽导致公司违规,可能面临个人追责(如罚款、 disqualification from acting as a director/secretary)。
常见误区澄清
- “秘书是董事的下属”? 错误,公司秘书对公司整体负责,而非仅对董事负责,其有权独立向公司注册处报告董事的违规行为(如未按时提交文件)。
- “秘书无需专业资格”? 错误,个人秘书必须具备法定资格(如律师、特许秘书等),否则公司将被视为“无有效秘书”,面临高额罚款。
综上,香港公司秘书并非天然是董事,但在符合人数和资格要求的前提下,董事可兼任秘书,实践中,多数公司(尤其是中小企业)倾向于聘请专业秘书公司担任秘书,以确保合规专业性和独立性。
免责声明:素材来源网络公开渠道,如有侵权,请联系删除!|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