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SCR登记的核心背景与法律依据
在全球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(AML/CTF)监管框架下,香港于2018年3月实施《公司条例》第622章修订案,引入“重要控制人登记制度”(Significant Controller Register,简称SCR),该制度要求所有在港注册的本地公司(含私人公司、公众公司,不含上市公司及部分豁免实体)必须识别、记录并申报其“重要控制人”信息,旨在提高公司股权和控制权的透明度,防止资金滥用、腐败及恐怖主义融资等非法行为。
法律后果警示:未按规定完成SCR登记或更新的公司,其董事可能面临最高50万港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;若提供虚假信息,处罚将升级至100万港元罚款及2年监禁,SCR登记并非“可选流程”,而是香港公司维持合规运营的“必备动作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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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概念解析:谁是“重要控制人”?
准确识别“重要控制人”(Significant Controller)是SCR登记的前提,根据《公司条例》,重要控制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,需同时满足“持股比例”或“实际控制权”任一条件:
(一)自然人重要控制人
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自然人,需被登记为重要控制人:
-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%以上已发行股份(含通过代持、信托、多层持股等方式间接持股);
-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%以上投票权;
- 有权 appoint 或 remove 公司过半数董事;
- 通过其他方式对公司经营、财务决策拥有“实际控制权”(如签署关键合同的决策权、主导公司战略方向等)。
举例:若A公司持有香港B公司30%股权,而A公司由自然人C100%持股,则C通过A公司间接持有B公司30%股权,属于B公司的重要控制人。
(二)法人重要控制人
若某法人实体(如境外公司、合伙企业)满足上述“25%持股”或“实际控制权”条件,且该法人实体本身受另一自然人或法人控制,则需逐层追溯至“最终控制人”(Ultimate Controller)并登记。
例外情况:若法人实体为“上市公司”“政府机构”或“受监管金融机构”(如持牌银行、券商),则无需追溯其背后控制人,仅需登记该法人实体本身。
(三)无需登记的情形
- 股权分散至无单一股东持股超25%,且无自然人/法人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公司,需提交“无重要控制人声明”;
- 上市公司已通过联交所披露股权信息,无需重复登记SCR(但需确保联交所披露信息与SCR要求一致);
- 公司的“名义股东”(Nominee Shareholder)仅代持股权,实际控制人为背后出资人,需登记实际出资人而非名义股东。
SCR登记全流程:6步完成合规操作
SCR登记需遵循“识别→记录→委任→申报→维护”的闭环流程,具体步骤如下:
步骤1:梳理股权与控制权结构,识别重要控制人
核心动作:
- 调取公司最新股东名册、公司章程、股东协议,核查直接持股比例超25%的股东;
- 追溯间接持股链条:通过股权代持协议、信托文件、多层持股架构图(如A→B→C公司的持股关系),计算各层级股东的“间接持股比例”(公式:直接持股比例×下一层级持股比例,如A持B50%、B持C60%,则A间接持C30%);
- 分析实际控制权:通过董事任免记录、董事会决议、关键合同签署人等文件,判断是否存在未通过股权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主体。
工具建议:绘制“股权控制链图谱”,清晰标注各层级股东及持股比例,避免遗漏间接控制关系。
步骤2:准备重要控制人及公司基础资料
需收集的核心文件清单(需经公证或认证,具体要求见下文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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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主体 | 需提供的资料 |
|---|---|
| 香港公司 | 公司注册证书(CI)、商业登记证(BR)、最新周年申报表(NAR1)、股东名册、董事名册 |
| 自然人控制人 | 有效护照/身份证(需清晰扫描,非英语文件需附经认证的英文翻译件)、居住地址证明(近3个月水电费单或银行对账单) |
| 法人控制人 | 注册证书、董事名册、股东名册(若为境外法人,需提供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文件) |
| 特殊情况 | 代持协议、信托契约(若涉及代持或信托);控制权证明文件(如董事任免授权书、关键合同) |
步骤3:委任“指定代表”(Designated Representative)
公司需委任一名“指定代表”,负责:
- 接收、核实重要控制人信息;
- 维护SCR登记册并确保其准确性;
- 配合香港执法机构(如公司注册处、警方)查阅登记册。
指定代表资格:
- 必须为香港居民或在港注册的机构;
- 优先选择公司董事、秘书或持牌注册代理机构(如秘书公司);
- 需签署《指定代表委任书》(可从公司注册处网站下载模板),并提交公司注册处备案。
步骤4:编制并存放SCR登记册
公司需将重要控制人信息整理为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》(Register of Significant Controllers),内容包括:
- 控制人姓名/名称、类别(自然人/法人);
- 持股比例或控制权来源;
- 联系方式(地址、电话);
- 成为控制人的日期及信息更新记录。
存放要求:
- 登记册需存放于公司的香港注册地址,或指定代表的办公地址;
- 需保存电子版及纸质版,便于执法机构随时查阅(无提前通知即可要求查阅)。
步骤5:提交登记信息(若需公开)
注意:SCR登记册本身不对外公开,仅向香港执法机构开放查阅,但公司需在以下情况提交信息至公司注册处:
- 当公司无重要控制人时,需提交《无重要控制人声明》(表格NAR1修订版,随周年申报表一并提交);
- 若指定代表信息变更(如更换代表),需在变更后14天内提交《指定代表变更通知书》。
步骤6:实时更新登记信息(关键合规点)
重要控制人信息发生以下变化时,公司需在14天内更新登记册并通知指定代表:
- 新增/删除重要控制人(如股权转让导致持股比例超25%或降至25%以下);
- 控制人身份信息变更(如姓名、地址、国籍);
- 控制权来源变更(如从“持股控制”变为“董事任免权控制”)。
操作建议:建立“季度股权自查机制”,结合股东会议、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件,及时发现控制人信息变化。
实操痛点与解决方案:5大常见问题应对
问题1:代持情况下,登记名义股东还是实际出资人?
答:必须登记实际出资人(即“隐名股东”),根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,“代持协议”不能对抗SCR登记要求,名义股东需向公司披露实际出资人信息,否则名义股东与公司董事均需承担法律责任。
解决方案:由名义股东签署《代持情况声明书》,附实际出资人的身份证明文件,提交指定代表审核后登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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问题2:境外母公司作为控制人,资料如何公证?
答:境外法人控制人需提供:
- 公司注册证书、董事名册、股东名册(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);
- 公证文件需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“认证”(即“双认证”);
- 非英语文件需附经认证的英文翻译件。
举例:BVI公司作为控制人,需先经BVI当地公证员公证,再经中国驻英使馆(因BVI为英国海外领地)认证。
问题3:如何判断“实际控制权”?无明确持股比例时怎么办?
答:“实际控制权”需结合“事实控制”判断,可参考以下证据链:
- 公司重大决策(如融资、并购)需经某自然人/法人书面批准;
- 该主体向公司提供核心技术、客户资源或资金支持,且公司对其存在重大依赖;
- 董事任免名单由该主体直接提供。
解决方案:若无法通过持股比例判断,可由公司律师出具《控制权法律意见书》,明确控制关系并作为登记依据。
问题4:公司股权分散,无单一控制人,是否需要登记?
答:需要提交《无重要控制人声明》,并在声明中说明:
- 所有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25%;
- 无自然人/法人通过其他方式拥有实际控制权;
- 附股东名册、股权结构图作为证明文件。
风险提示:若后续出现控制人(如某股东增持至25%以上),需在14天内撤销声明并登记控制人信息。
问题5:未及时更新登记册,会有什么后果?如何补救?
答:未在14天内更新信息,董事将面临50万港元罚款及6个月监禁。
补救措施:
- 立即补全控制人信息,更新登记册;
- 由指定代表向公司注册处提交《信息延迟更新说明》,说明延迟原因(如客观证据不足);
- 聘请专业机构(如秘书公司)协助整改,降低处罚风险。
合规建议:建立长效SCR管理机制
- 委托专业机构:建议由持牌秘书公司或合规顾问协助梳理股权结构、审核资料,避免因自行判断失误导致遗漏;
- 存档关键文件:将控制人身份证明、代持协议、公证文件等存档至少7年,以备执法机构查阅;
- 培训董事与股东:向董事、股东明确SCR登记义务,要求股东及时披露控制权变更信息;
- 定期合规审计:每年结合周年申报,由第三方机构对SCR登记册进行审计,确保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。
SCR登记是香港公司合规体系的“基础工程”,其核心在于通过透明度监管保护公司与股东权益,同时降低洗钱、腐败等风险,企业需摒弃“登记即完事”的心态,将SCR管理融入日常运营,通过“识别-记录-更新”的闭环操作,确保在香港的合法经营地位,如遇复杂股权结构(如跨境多层持股、信托控制),建议尽早咨询专业机构,避免因信息遗漏或延迟更新导致法律责任。
合规无小事,细节定成败——SCR登记不仅是法律要求,更是企业建立信任、拓展国际业务的“合规名片”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