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香港公司清盘的两种类型
清盘是终止公司法律主体资格的法定程序,核心是通过变卖资产、清偿债务,最终注销公司,根据启动主体不同,分为两种类型:
自愿清盘(最常见,企业主动发起)
适用于公司股东/董事决定结业,且无债权人反对或公司仍有偿债能力的情况,细分为两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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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成员自愿清盘(Member’s Voluntary Winding-up, MVW):公司有偿债能力(可在清盘开始后12个月内清偿所有债务),由股东主导。
- 债权人自愿清盘(Creditor’s Voluntary Winding-up, CVW):公司无偿债能力(无法全额清偿债务),需债权人参与决策。
强制清盘(被动清盘,法院主导)
由债权人(如供应商、银行)、股东或政府机构(如税务局、公司注册处)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,法院裁定公司清盘,通常因公司长期欠债、违规经营或无法正常运作导致,流程复杂且成本高,非万不得已不建议选择。
自愿清盘:分步操作指南(重点)
企业主动结业时,优先选择自愿清盘,流程更可控,以下分“成员自愿清盘”和“债权人自愿清盘”详细说明。
第一步:评估公司状况,确定清盘类型
在启动清盘前,需先明确公司是否有偿债能力,避免流程错误:
- 判断偿债能力:由董事或独立会计师出具《财务状况报告》,计算资产(现金、物业、应收账款等)是否覆盖负债(欠款、税款、员工工资等),并确认能否在12个月内全额清偿。
- 若有偿债能力:走“成员自愿清盘”(MVW);
- 若无偿债能力:走“债权人自愿清盘”(CVW)。
第二步:成员自愿清盘(MVW)流程(公司有偿债能力)
核心:股东主导,需董事出具“偿债能力声明”
阶段1:内部决策与文件准备(1-2个月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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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决议启动清盘
董事召开董事会,通过“建议清盘”决议,明确清盘原因(如业务终止、股东决定等),并指定清盘人候选人(需为香港认可的执业会计师/律师,或持牌清盘师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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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通过清盘决议
- 召开股东特别大会(AGM),以特别决议(至少75%股权股东同意)通过清盘决议,并委任清盘人(若董事已提名,股东需确认)。
- 决议需在通过后15日内,向公司注册处提交《清盘开始通知书》(表格N1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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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出具“偿债能力声明”
- 清盘开始前,所有董事需共同签署《法定偿债能力声明》(Form 630),声明公司能在清盘开始后12个月内清偿所有债务(含利息),并附详细资产负债表及债务清偿计划。
- 该声明需在股东决议通过前5周内签署,且董事需对声明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(虚假声明可能构成刑事犯罪)。
阶段2:启动清盘程序(清盘人主导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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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盘人正式履职
清盘人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《接受委任通知书》(表格N6),并在《香港政府宪报》刊登“清盘开始公告”,通知公众公司进入清盘程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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资产变现与债务清偿
清盘人接管公司资产(如变卖物业、回收应收账款),按法定顺序清偿债务(优先级:税务欠款 > 员工工资/强积金 > 其他债权人债务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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完成税务与合规收尾
- 向税务局提交《利得税最后申报》,结清所有欠税(含利得税、薪俸税),获取税务局《不反对清盘通知书》(若未结清,税务局可申请暂停清盘)。
- 注销商业登记证、银行账户,处理员工离职赔偿(工资、年假、强积金等)。
阶段3:终结清盘,注销公司(清盘人提交最终报告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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分配剩余资产(如有)
若资产清偿所有债务后仍有剩余,按股东持股比例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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提交《清盘完成报告》
清盘人向公司注册处提交《最终清盘报告》,证明债务已清偿、资产已分配、程序合法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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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注销
公司注册处审核通过后,在《宪报》刊登“公司注销公告”,公告满3个月后,公司正式注销,法律主体资格终止。
第三步:债权人自愿清盘(CVW)流程(公司无偿债能力)
核心:需债权人参与决策,流程更复杂
若公司无偿债能力,需额外召开债权人会议,由债权人主导清盘方案,具体流程在“成员自愿清盘”基础上增加以下关键步骤:
关键差异点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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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需先召开“债权人会议”
股东通过清盘决议后,董事需在14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(提前7天书面通知所有债权人,附《公司资产负债表》《清盘建议书》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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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表决清盘方案
债权人会议上,需过半数债权人(或代表50%以上债权金额)同意清盘;同时选举“债权人委员会”(监督清盘人),并由债权人最终决定清盘人(可采纳股东提名,或另行委任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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清盘人需优先保障债权人权益
资产变现后,按法定顺序清偿(员工工资/强积金 > 税务局欠款 > 有抵押债权人 > 无抵押债权人),若资产不足,按债权比例分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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债权人可提出异议
若债权人对清盘人决策不满,可向法院申请复议,导致流程延长(通常需12-24个月)。
强制清盘流程(被动情况,了解即可)
若公司被债权人起诉至法院,流程如下:
- 债权人向高等法院提交《清盘呈请书》(附欠款证据,如合同、账单)。
- 法院聆讯:若公司未反驳或无力偿债,法院颁布《清盘令》,委任“临时清盘人”(通常为破产管理署官员)。
- 正式清盘:临时清盘人转为正式清盘人,后续流程同“债权人自愿清盘”(资产变现、债务清偿、注销公司)。
风险:强制清盘会在公司注册处留下不良记录,董事可能被追责(如被列为“不适格董事”,禁止未来担任公司董事)。
清盘关键注意事项(避坑指南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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税务问题必须优先解决
清盘前需完成所有税务申报(含结业年度利得税),结清欠税,否则税务局会向法院申请反对清盘,导致流程停滞。 -
员工权益不可忽视
员工工资、强积金、离职赔偿属于“优先债权”,未结清可能引发劳工处调查,甚至董事个人承担连带责任。 -
清盘人选择需专业独立
清盘人需持香港执业资格(如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、破产管理署认可人士),建议选择经验丰富的专业机构,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法律风险。 -
全程合规,保留书面记录
所有会议(股东/债权人会议)需有书面纪要,资产处理需公开透明,清盘人需定期向债权人/股东提交进度报告,确保程序符合《公司条例》。
清盘常见问题解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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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:清盘需要多久?
A:成员自愿清盘(MVW)约6-12个月;债权人自愿清盘(CVW)约12-24个月;强制清盘24个月以上(取决于资产复杂度)。 -
Q:清盘后董事是否需承担责任?
A:若清盘过程合法合规,董事无需担责;但若存在“欺诈性交易”(如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),董事可能被起诉并承担个人赔偿责任。 -
Q:清盘成本多少?
A:成员自愿清盘约5-10万港元(含清盘人费用、政府规费);债权人自愿清盘10-20万港元;强制清盘20万港元以上(含律师费、法院费用)。
香港公司清盘需严格按《公司条例》执行,核心是先评估偿债能力→选对清盘类型→合规处理税务与债务→委任专业清盘人,建议在启动前咨询香港持牌会计师或律师,制定详细方案,避免因流程错误导致法律风险或成本超支。
法律依据: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第10章“清盘”、《破产条例》(第6章)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