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在香港,“注册TM商标”的表述需要先澄清:TM并非一种“注册”状态,而是商标申请过程中或未注册商标的自愿标记,仅表示“该标识作为商标使用中”或“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”,不代表商标已获得法律注册保护,香港公司在商标申请阶段(即“TM阶段”)是否可以使用该商标,以及使用的法律风险,需结合香港商标法规则具体分析: 香港公司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后(即“商标申请中”阶段),可以使用该商标,并可自愿在商标旁标注“TM”(Trade Mark的缩写),但此时商标尚未获得注册,法律保护存在明显局限性,只有在商标成功注册并取得《商标注册证》后,才能获得专用权,此时方可标注“®”(Registered Trademark),享有完整法律保护。
具体分析:TM阶段使用商标的“权利状态”与风险
TM阶段商标的法律性质:未注册,保护有限
香港商标法采用“注册保护为主,使用保护为辅”的原则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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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未注册商标(含TM阶段):可合法使用,但法律保护极弱,仅能通过“反不正当竞争法”或“商标侵权中的恶意抢注抗辩”主张权利,举证难度极高(需证明“在先使用且具有一定知名度”“他人恶意抢注”等),难以有效禁止他人使用相同/近似商标,也无法主动主张侵权赔偿。
- 已注册商标(®阶段):商标注册成功后,权利人享有“商标专用权”,可禁止他人在相同/类似商品/服务上使用相同/近似商标,可直接通过《商标条例》主张侵权赔偿,法律保护明确且力度强。
TM阶段使用商标的前提: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
即使公司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(即“TM阶段”),使用商标时仍需满足核心前提:该商标未侵犯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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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香港商标注册实行“申请在先原则”,若存在他人已在先注册的相同/近似商标(且指定商品/服务相同/类似),即使公司提交了TM商标申请并开始使用,仍可能构成对在先注册商标的侵权,面临对方的停止使用、赔偿等法律追责。
- 在TM阶段使用商标前,务必先进行全面的商标检索(包括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商标数据库、其他司法辖区的在先注册信息等),确认不存在在先冲突商标,避免“使用即侵权”的风险。
TM阶段使用的“实际意义”:仅为“占位”与证据留存
虽然TM阶段法律保护有限,但合理使用仍有一定实际价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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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标记使用意图:标注TM可向市场传递“该标识为我司商标”的信号,一定程度上减少他人恶意抢注的可能性(需配合实际使用证据);
- 留存使用证据:若后续商标申请因“缺乏显著性”被驳回,可通过TM阶段的使用证据(如销售合同、广告宣传、客户反馈等)证明“通过使用获得了显著性”,提高驳回复审成功率;
- 为注册成功后的权利追溯铺垫:商标注册成功后,若需主张“注册前的侵权行为”,TM阶段的使用证据可辅助证明“自身权利的起始时间”。
关键建议:TM阶段使用需谨慎,注册成功后更安全
优先完成商标注册,再大规模使用
若公司计划将商标用于核心业务或品牌推广,建议在商标成功注册并取得《商标注册证》(即®阶段)后再大规模投入使用,此时商标享有专用权,可合法禁止他人侵权,品牌权益更稳定。
TM阶段使用前必须做“在先商标检索”
无论是否标注TM,使用前需通过香港知识产权署官网(www.ipd.gov.hk)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商标检索,排查相同/近似在先注册商标,避免侵权风险(即使已提交申请,若存在在先冲突商标,申请仍可能被驳回,且使用行为仍构成侵权)。
区分“TM”与“®”的标注规范
- TM:可在商标申请中或未注册时自愿标注,无法律强制要求,仅为“使用声明”;
- 仅限商标注册成功后使用,若未注册却标注®,可能构成《商标条例》下的“虚假标记注册”,面临香港知识产权署的处罚(最高罚款5万港元)。
香港公司在“TM阶段”(即商标申请中或未注册时)可以使用商标并标注TM,但需明确:
- TM≠注册完成,此时商标无专用权,法律保护有限;
- 使用前必须检索在先商标,避免侵权;
- 仅在商标注册成功(®阶段)后,才能获得完整法律保护,建议优先完成注册再大规模使用品牌。
若需长期稳定保护品牌,核心是通过香港知识产权署的注册审查,获得《商标注册证》,而非仅依赖TM标记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