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离岸被动收入征税新规,聚焦实质经济活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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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山导读:

  1. 二、新条例核心内容:离岸被动收入征税规则
  2. 三、对企业的核心影响
  3. 四、企业应对建议
  4. 五、总结

香港作为全球知名的低税管辖区,其税务政策长期以简单、清晰的“地域来源原则”为核心,即仅对源自香港的收入征税,离岸收入(包括被动收入)通常豁免,近年来为响应全球打击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(BEPS)的国际合作框架(如OECD支柱二),香港于2023年修订《税务条例》,引入针对离岸被动收入的征税新规,旨在确保税务政策与国际标准接轨,同时维持香港税制的竞争力,以下从政策背景、核心内容、影响及应对建议等方面进行解读。

  1. 全球反避税压力
    2021年OECD发布“双支柱”国际税改方案(支柱一:利润重新分配;支柱二:全球最低企业税15%),要求各国避免“有害税收实践”(如对无实质经济活动的被动收入给予免税),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和跨国企业区域总部所在地,若继续对离岸被动收入无条件免税,可能被列为“低税管辖区”或面临国际税收壁垒。

  2. 本地税制完善需求
    传统上,香港对股息、利息、特许权使用费等被动收入采用“来源地免税”原则(即仅对源自香港的被动收入征税,离岸部分免税),但部分跨国企业通过“壳公司”在港持有海外资产并获取被动收入,却无实质经营活动,被国际社会视为“税基侵蚀工具”,此次修例旨在堵塞此类漏洞,确保“免税待遇”仅适用于有实质经济活动的企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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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条例核心内容:离岸被动收入征税规则

香港《税务条例》(修订)第7号条例(2023年生效)针对法团(公司)及合伙的离岸被动收入引入征税新规,核心内容如下:

适用范围:哪些收入和纳税人受影响?

  • 征税对象
    仅适用于在香港经营业务的法团(公司)、合伙或信托(个人被动收入暂不受影响,如个人离岸股息、利息仍免税)。
  • 征税收入类型
    明确为三类“离岸被动收入”:
    (1)股息(来自海外子公司或关联方的股息);
    (2)利息(海外贷款利息、债券利息等);
    (3)特许权使用费(海外知识产权授权费、技术使用费等)。

征税条件:“实质经济活动”与“连接点”

新条例并未放弃香港传统的“地域来源原则”,而是通过“实质经济活动测试”“连接点规则”判断离岸被动收入是否需征税:

  • 豁免情形:若企业能证明其在香港有“实质经济活动”(如拥有足够本地员工、办公场所、独立决策能力,且被动收入与该实质活动相关),离岸被动收入仍可豁免征税。
  • 征税情形:若企业在香港无实质经济活动(如“壳公司”“信箱公司”),或被动收入与香港业务无直接关联,但通过香港公司进行“管理或控制”(如董事会在港召开、核心决策在港做出),则该离岸被动收入可能被视为“源自香港”,需按16.5%的利得税税率征税。

关键豁免与过渡期安排

为平衡国际合规与企业负担,新条例设置多项豁免:

  • 小型企业豁免:年收入低于2亿港元的企业,可自动豁免申报离岸被动收入(需满足实质经济活动的基本要求);
  • 上市公司与公开市场收入豁免:在香港联交所或其他公认交易所上市的公司,其从公开市场获取的股息、利息(如散户投资股票的股息)仍免税;
  • 税收协定优先:若香港与收入来源地签订税收协定(如避免双重征税协定),且协定中对被动收入有更低税率或免税条款,优先适用协定规则。

过渡期方面,新规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生效,2023/24课税年度(即2023年4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)仍适用旧规,企业需在2024年申报时按新规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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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企业的核心影响

  1. 控股公司与投资平台
    传统上通过香港控股公司持有海外资产(如跨境并购、海外子公司股息)的企业需重新评估“实质经济活动”:若香港公司仅为持股平台,无本地团队或决策能力,其离岸股息可能需征税;反之,若在港设有管理团队、参与子公司运营决策,则可豁免。

  2. 金融机构与基金
    香港银行、券商的海外利息收入,或私募基金从海外项目获取的股息/特许权使用费,需证明收入与香港金融业务的关联性(如资金管理在港进行),否则可能触发征税。

  3. 合规成本上升
    企业需留存“实质经济活动”证明文件(如员工雇佣记录、办公场所租赁合同、董事会会议纪要等),并在年度报税时主动申报离岸被动收入及豁免理由,合规复杂度增加。

企业应对建议

  1. 评估“实质经济活动”
    梳理香港公司的人员配置(本地员工数量、职位)、办公场所(自有或租赁、面积)、决策流程(是否在港召开董事会、核心业务决策是否由港团队做出),确保满足豁免条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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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2. 重构业务架构
    若香港公司为“壳公司”,可考虑将部分管理职能转移至香港(如增设本地管理团队),或通过集团内业务重组,使被动收入与香港实质业务直接关联(如将海外知识产权授权给香港公司,再由香港公司向第三方授权,使特许权使用费“源自香港”并合规缴税)。

  3. 利用税收协定与豁免政策
    核查收入来源地是否与香港签订税收协定(如内地、新加坡、英国等均有协定),通过协定中的“股息/利息预提税豁免”条款降低整体税负;小型企业可直接适用“2亿港元年收入豁免”简化申报。

香港此次离岸被动收入征税新规,本质是在国际税改压力下对“地域来源原则”的精细化调整——并非对所有离岸被动收入征税,而是针对“无实质经济活动的壳公司”,确保税收优惠仅流向真实在港经营的企业,对合规企业而言,只要维持足够的本地实质活动,仍可享受香港税制的竞争力;对依赖“壳公司”避税的企业,则需加快业务架构调整,以适应新规要求。

香港税务政策将更强调“实质重于形式”,企业需从“税务筹划”转向“合规经营+实质运营”,才能持续利用香港的区位与税制优势。

:具体条款以香港税务局发布的《税务条例》(第112章)修订文本及指引为准,建议企业咨询专业税务顾问进行个案评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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