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至少1名自然人董事
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455条,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1名董事,且该董事必须是自然人(即个人,不得为法人实体如公司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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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例外情况:无,即使是“一人公司”(股东仅1人),也需至少1名自然人董事,且董事可与股东为同一人。
最高董事人数:无法律上限,由公司章程规定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未对私人公司的董事人数设法定上限,具体人数由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(M&A) 规定。
- 常见实践:公司章程通常会设定上限(如“不超过10名董事”),若章程未明确,则公司可根据需要任命任意数量的董事(需通过股东决议批准)。
董事资格要求
董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,否则可能被视为“不合格董事”,面临法律责任:
身份:必须是自然人
《公司条例》第454条明确规定,“董事必须是自然人”,法人实体(如公司、社团)不得担任董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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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龄:年满18岁
董事需已成年(年满18岁),未成年人(未满18岁)无资格担任董事。
无法律 disqual情形
若存在以下情况,将被禁止担任董事(《公司条例》第462-471条):
- 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;
- 被法院根据《公司条例》或其他法律下令“ disqualify”(取消董事资格)的人士(如因欺诈、严重不当行为等);
- 被定罪的刑事罪犯(涉及欺诈、不诚实等罪行,且刑期超过3个月)。
是否需要“本地董事”?
香港私人公司无“本地董事”强制要求,即所有董事均可为非香港居民(无需持有香港身份证或永久居留权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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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注意:公司秘书需满足本地要求(《公司条例》第474条):公司秘书必须是香港居民(个人)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,但若公司仅有1名董事,该董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秘书(需独立秘书)。
其他重要注意事项
董事责任与义务
董事需履行《公司条例》规定的法定责任,包括:
- 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;
- 避免利益冲突;
- 遵守财务报告及披露义务等。
即使仅1名董事,也需独立承担上述责任。
人数变动需及时备案
公司委任或罢免董事后,需在15天内向公司注册处(Companies Registry)提交表格(如委任新董事提交ND2表格),否则可能面临罚款。
一人公司的特殊考量
若私人公司仅有1名董事(同时可能为唯一股东),需注意:
- 该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(需另聘秘书);
- 决策需以书面形式记录(如董事决议),避免被认定为“人格混同”(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)。
香港私人公司的董事人数要求可概括为:
- 最低:1名自然人董事(年满18岁,无法律 disqual情形);
- 最高:无法律上限,由公司章程规定;
- 资格:仅自然人可担任,无需香港居民身份;
- 核心义务:合规备案、履行董事法定责任。
企业需根据实际运营需求设置董事人数,并确保所有董事符合资格要求,以避免法律风险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