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私人公司董事人数及资格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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火山导读:

  1. 一、最低董事人数:至少1名自然人董事
  2. 二、最高董事人数:无法律上限,由公司章程规定
  3. 三、董事资格要求
  4. 四、是否需要“本地董事”?
  5. 五、其他重要注意事项
  6. 总结

至少1名自然人董事

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455条,私人公司必须至少有1名董事,且该董事必须是自然人(即个人,不得为法人实体如公司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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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例外情况:无,即使是“一人公司”(股东仅1人),也需至少1名自然人董事,且董事可与股东为同一人。

最高董事人数:无法律上限,由公司章程规定
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未对私人公司的董事人数设法定上限,具体人数由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细则(M&A) 规定。

  • 常见实践:公司章程通常会设定上限(如“不超过10名董事”),若章程未明确,则公司可根据需要任命任意数量的董事(需通过股东决议批准)。

董事资格要求

董事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,否则可能被视为“不合格董事”,面临法律责任:

身份:必须是自然人

《公司条例》第454条明确规定,“董事必须是自然人”,法人实体(如公司、社团)不得担任董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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年龄:年满18岁

董事需已成年(年满18岁),未成年人(未满18岁)无资格担任董事。

无法律 disqual情形

若存在以下情况,将被禁止担任董事(《公司条例》第462-471条):

  • 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;
  • 被法院根据《公司条例》或其他法律下令“ disqualify”(取消董事资格)的人士(如因欺诈、严重不当行为等);
  • 被定罪的刑事罪犯(涉及欺诈、不诚实等罪行,且刑期超过3个月)。

是否需要“本地董事”?

香港私人公司无“本地董事”强制要求,即所有董事均可为非香港居民(无需持有香港身份证或永久居留权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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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注意:公司秘书需满足本地要求(《公司条例》第474条):公司秘书必须是香港居民(个人)或在香港注册的公司,但若公司仅有1名董事,该董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秘书(需独立秘书)。

其他重要注意事项

董事责任与义务

董事需履行《公司条例》规定的法定责任,包括:

  • 以公司最佳利益行事;
  • 避免利益冲突;
  • 遵守财务报告及披露义务等。
    即使仅1名董事,也需独立承担上述责任。

人数变动需及时备案

公司委任或罢免董事后,需在15天内向公司注册处(Companies Registry)提交表格(如委任新董事提交ND2表格),否则可能面临罚款。

一人公司的特殊考量

若私人公司仅有1名董事(同时可能为唯一股东),需注意:

  • 该董事不得兼任公司秘书(需另聘秘书);
  • 决策需以书面形式记录(如董事决议),避免被认定为“人格混同”(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)。

香港私人公司的董事人数要求可概括为:

  • 最低:1名自然人董事(年满18岁,无法律 disqual情形);
  • 最高:无法律上限,由公司章程规定;
  • 资格:仅自然人可担任,无需香港居民身份;
  • 核心义务:合规备案、履行董事法定责任。

企业需根据实际运营需求设置董事人数,并确保所有董事符合资格要求,以避免法律风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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