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股东名册(Register of Members)是公司依法保存的法定文件,记录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,是证明股东身份的核心依据。 包括:
- 股东姓名/名称、身份证号/注册编号;
- 股东地址(注册地址或通讯地址);
- 持股数量、股份类别(如普通股、优先股);
- 股份登记日期(即股权变动生效日);
- 股份转让或注销记录(如有)。
法律依据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是核心法律依据,关键条款包括:
- 第165条:股东查阅股东名册的权利;
- 第166条:非股东申请查阅股东名册的条件(需法院批准);
- 第158条:公司有义务备存及更新股东名册(通常在香港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保存);
- 第662条:公司拒绝查阅时的救济途径(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投诉或法院申请强制查阅)。
查阅主体及权利
不同主体的查阅权限差异较大,需区分“股东”与“非股东”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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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司股东:绝对查阅权
权利范围:所有股东(无论持股多少)均有权免费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及相关附件(如股份转让文件),且无需说明理由。
法律依据:《公司条例》第165(1)条明确规定,股东“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”股东名册。
(二)非股东:有限查阅权(需满足特定条件)
非股东(如债权人、潜在投资者、监管机构等)一般无权直接查阅,但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:
- 向公司申请:需书面说明“正当目的”(如调查公司欺诈、不当管理、股东权益受损等),公司可酌情批准;
- 向法院申请:若公司拒绝,非股东可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166条向原讼法庭申请“查阅命令”,需证明:
- 有“真诚及正当的目的”(非出于骚扰或竞争目的);
- 查阅与该目的直接相关;
- 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。
(三)公司董事/管理层
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,有权为履行职责(如股东会议通知、股息派发等)查阅股东名册,属于内部管理范畴,无需额外申请。
查阅途径与具体程序
根据查阅主体不同,程序分为两类:
(一)股东查阅程序
-
直接联系公司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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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股东需向公司注册办事处或秘书提交书面申请(可邮件或传真),注明:
- 股东姓名、持股证明(如股票凭证、持股通知书);
- 查阅目的(虽无需详细说明,但建议简要提及,如“了解股东结构”);
- 查阅时间和方式(现场查阅或复制副本)。
- 时限: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合理时间内(通常7-14天)回复,不得无故拒绝。
- 股东需向公司注册办事处或秘书提交书面申请(可邮件或传真),注明:
-
现场查阅:
公司需提供股东名册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,股东可查阅、摘抄或复印(公司可收取合理复印费)。
-
公司拒绝时的救济:
-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,股东可:
-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投诉(提交书面投诉及证据,如持股证明、申请记录);
- 向原讼法庭申请强制查阅命令(《公司条例》第662条),法院可责令公司配合并承担股东的法律费用。
-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,股东可:
(二)非股东查阅程序
-
向公司申请:
- 非股东需提交书面申请,详细说明“正当目的”(如:债权人需确认股东出资情况;潜在投资者需评估股权结构)。
- 公司可在合理时间内(通常14天)决定是否批准,若拒绝需书面说明理由。
-
向法院申请强制查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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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若公司拒绝且非股东认为目的正当,可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166条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,需提供:
- 申请人身份及与公司的关系(如债权人需提供债权证明);
- 详细的“正当目的”说明(需具体、可信,如“怀疑董事挪用公司资产,需查阅股东名册确认关联交易”);
- 证明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信息(如公开文件已无法满足需求)。
- 法院会权衡“查阅目的”与“股东隐私保护”,若批准,将签发命令要求公司提供查阅。
- 若公司拒绝且非股东认为目的正当,可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166条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,需提供:
(三)通过公司注册处查阅公开信息
公司注册处保存的公开文件(如周年申报表NAR1、注册证书等)中,可能包含部分股东信息,但非实时股东名册:
- 查询途径:
- 在线电子查册(ICRS):登录公司注册处电子查册服务,搜索公司名称或编号,付费查阅“周年申报表”(含申报日期时的股东姓名、持股数);
- 亲临查册中心: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高座13楼,提交查册申请。
- 局限性:周年申报表每年提交一次,信息可能滞后(如股东变动未及时申报),实时股东名册仍需联系公司。
限制与注意事项
- 隐私保护:公司可拒绝泄露股东敏感信息(如住址、身份证号),仅提供“股东姓名+持股数”等必要信息;
- 合理目的要求:非股东需证明查阅目的合法(如诉讼、监管调查),禁止用于商业竞争、骚扰股东等;
- 私人公司vs公众公司:
- 私人公司:股东名册查阅限制较严,非股东需法院批准;
- 公众公司:因需公开信息,股东名册查阅更宽松(如联交所上市公司需披露主要股东);
- 费用:公司可收取合理查阅费(如复印费),但不得变相拒绝(如收费过高);
- 信息使用限制:查阅到的股东信息不得非法传播或用于侵权行为,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。
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
-
公司不配合查阅:
- 股东可向公司注册处投诉(电话:2867 2400)或直接起诉;
- 非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查阅命令(需律师协助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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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名册信息错误:
股东可要求公司更正,拒不更正的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“更正命令”(《公司条例》第168条)。
-
需紧急查阅:
向法院申请“紧急查阅令”,说明延误可能导致损失(如股权被非法转让)。
相关资源
- 公司注册处:
- 电子查册服务:www.icris.cr.gov.hk
- 查册中心地址: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高座13楼
- 《公司条例》全文:香港法例第622章
- 法院申请表格:向高等法院提交“原讼法庭传票”(Form 1)申请查阅命令。
如需进一步协助(如起草查阅申请、法律诉讼),建议咨询香港执业律师,确保符合《公司条例》及程序要求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