香港公司股东名册查阅,权限、程序及救济

gjwl6662025-12-146

火山导读:

  1. 一、股东名册的定义与核心内容
  2. 二、法律依据
  3. 三、查阅主体及权利
  4. 四、查阅途径与具体程序
  5. 五、限制与注意事项
  6. 六、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
  7. 七、相关资源

股东名册(Register of Members)是公司依法保存的法定文件,记录公司股东及其持股情况,是证明股东身份的核心依据。 包括:

  • 股东姓名/名称、身份证号/注册编号;
  • 股东地址(注册地址或通讯地址);
  • 持股数量、股份类别(如普通股、优先股);
  • 股份登记日期(即股权变动生效日);
  • 股份转让或注销记录(如有)。

法律依据

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是核心法律依据,关键条款包括:

  • 第165条:股东查阅股东名册的权利;
  • 第166条:非股东申请查阅股东名册的条件(需法院批准);
  • 第158条:公司有义务备存及更新股东名册(通常在香港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保存);
  • 第662条:公司拒绝查阅时的救济途径(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投诉或法院申请强制查阅)。

查阅主体及权利

不同主体的查阅权限差异较大,需区分“股东”与“非股东”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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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公司股东:绝对查阅权

权利范围:所有股东(无论持股多少)均有权免费查阅公司股东名册及相关附件(如股份转让文件),且无需说明理由。
法律依据:《公司条例》第165(1)条明确规定,股东“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查阅”股东名册。

(二)非股东:有限查阅权(需满足特定条件)

非股东(如债权人、潜在投资者、监管机构等)一般无权直接查阅,但可通过以下途径申请:

  1. 向公司申请:需书面说明“正当目的”(如调查公司欺诈、不当管理、股东权益受损等),公司可酌情批准;
  2. 向法院申请:若公司拒绝,非股东可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166条向原讼法庭申请“查阅命令”,需证明:
    • 有“真诚及正当的目的”(非出于骚扰或竞争目的);
    • 查阅与该目的直接相关;
    • 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所需信息。

(三)公司董事/管理层

董事作为公司管理者,有权为履行职责(如股东会议通知、股息派发等)查阅股东名册,属于内部管理范畴,无需额外申请。

查阅途径与具体程序

根据查阅主体不同,程序分为两类:

(一)股东查阅程序

  1. 直接联系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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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股东需向公司注册办事处或秘书提交书面申请(可邮件或传真),注明:
      • 股东姓名、持股证明(如股票凭证、持股通知书);
      • 查阅目的(虽无需详细说明,但建议简要提及,如“了解股东结构”);
      • 查阅时间和方式(现场查阅或复制副本)。
    • 时限:公司应在收到申请后合理时间内(通常7-14天)回复,不得无故拒绝。
  2. 现场查阅

    公司需提供股东名册原件或经认证的副本,股东可查阅、摘抄或复印(公司可收取合理复印费)。

  3. 公司拒绝时的救济

    • 若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,股东可:
      • 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投诉(提交书面投诉及证据,如持股证明、申请记录);
      • 向原讼法庭申请强制查阅命令(《公司条例》第662条),法院可责令公司配合并承担股东的法律费用。

(二)非股东查阅程序

  1. 向公司申请

    • 非股东需提交书面申请,详细说明“正当目的”(如:债权人需确认股东出资情况;潜在投资者需评估股权结构)。
    • 公司可在合理时间内(通常14天)决定是否批准,若拒绝需书面说明理由。
  2. 向法院申请强制查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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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若公司拒绝且非股东认为目的正当,可根据《公司条例》第166条向原讼法庭提交申请,需提供:
      • 申请人身份及与公司的关系(如债权人需提供债权证明);
      • 详细的“正当目的”说明(需具体、可信,如“怀疑董事挪用公司资产,需查阅股东名册确认关联交易”);
      • 证明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取信息(如公开文件已无法满足需求)。
    • 法院会权衡“查阅目的”与“股东隐私保护”,若批准,将签发命令要求公司提供查阅。

(三)通过公司注册处查阅公开信息

公司注册处保存的公开文件(如周年申报表NAR1、注册证书等)中,可能包含部分股东信息,但非实时股东名册:

  • 查询途径
    • 在线电子查册(ICRS):登录公司注册处电子查册服务,搜索公司名称或编号,付费查阅“周年申报表”(含申报日期时的股东姓名、持股数);
    • 亲临查册中心: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高座13楼,提交查册申请。
  • 局限性:周年申报表每年提交一次,信息可能滞后(如股东变动未及时申报),实时股东名册仍需联系公司。

限制与注意事项

  1. 隐私保护:公司可拒绝泄露股东敏感信息(如住址、身份证号),仅提供“股东姓名+持股数”等必要信息;
  2. 合理目的要求:非股东需证明查阅目的合法(如诉讼、监管调查),禁止用于商业竞争、骚扰股东等;
  3. 私人公司vs公众公司
    • 私人公司:股东名册查阅限制较严,非股东需法院批准;
    • 公众公司:因需公开信息,股东名册查阅更宽松(如联交所上市公司需披露主要股东);
  4. 费用:公司可收取合理查阅费(如复印费),但不得变相拒绝(如收费过高);
  5. 信息使用限制:查阅到的股东信息不得非法传播或用于侵权行为,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。

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法

  1. 公司不配合查阅

    • 股东可向公司注册处投诉(电话:2867 2400)或直接起诉;
    • 非股东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查阅命令(需律师协助)。
  2. 股东名册信息错误

    股东可要求公司更正,拒不更正的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“更正命令”(《公司条例》第168条)。

  3. 需紧急查阅

    向法院申请“紧急查阅令”,说明延误可能导致损失(如股权被非法转让)。

相关资源

  • 公司注册处
    • 电子查册服务:www.icris.cr.gov.hk
    • 查册中心地址: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政府合署高座13楼
  • 《公司条例》全文香港法例第622章
  • 法院申请表格:向高等法院提交“原讼法庭传票”(Form 1)申请查阅命令。

如需进一步协助(如起草查阅申请、法律诉讼),建议咨询香港执业律师,确保符合《公司条例》及程序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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