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永久存续
根据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,私人有限公司(最常见类型)一经注册,除非被依法终止(如注销、清盘),否则永久存续,无法律强制的经营期限限制,这是香港公司制度的重要特点,区别于部分司法管辖区(如内地)对公司经营期限的法定限制。
特殊情况:公司章程设定经营期限
默认规则下,香港公司无经营期限,但若公司章程(Memorandum of Association)中特别约定了经营期限(如“本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”),则需遵守章程规定,这种情况极少,通常仅在股东有特殊需求时(如项目型公司)才会设定,标准公司章程模板(如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供的范本)不会包含此类条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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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修改经营期限?
若公司章程设定了经营期限,到期前需通过以下步骤延长或取消期限,否则公司可能面临解散:
- 股东决议:召开股东特别大会,通过“特别决议”(需至少75%股东同意)修改公司章程,删除原期限条款或延长至新期限。
- 更新文件: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董事签署核证,并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《更改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通知书》(表格ND2A)及修改后的章程副本,完成备案。
- 生效时间:修改自注册处备案完成后生效,公司经营期限按新章程执行。
公司终止经营的方式(与“经营期限”的区别)
需注意:“经营期限到期”并非香港公司终止的常见原因,公司终止主要通过以下合法途径(与经营期限无关)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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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愿注销(撤销注册)
适用于无未清偿债务、不再经营的公司,流程:
- 股东决议注销,董事签署《结束业务通知书》;
- 向香港公司注册处提交《撤销注册申请书》(表格NDR1),并取得税务局《不反对撤销注册通知书》;
- 注册处审核通过后,发布公告并撤销公司注册,公司正式终止。
清盘(破产/解散)
- 强制清盘:债权人、股东或法院因公司无力偿债、违反法律等申请法院清盘;
- 成员自动清盘:股东决议自愿清盘(如公司完成使命、股东决定结业);
- 债权人自动清盘:公司资不抵债时,债权人主导清盘。
清盘完成后,公司注册处注销公司登记,主体资格终止。
被注册处强制撤销
若公司未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、未缴纳商业登记费等,注册处可依法将公司名称从登记册中剔除,视为终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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与其他地区的对比:为何香港默认“永久存续”?
- 内地公司:根据《公司法》,公司可设定经营期限(如20年),到期需通过股东会决议延长并办理变更登记,否则可能被列入经营异常;
- 香港公司:基于“商事主体自由存续”原则,法律不干预公司经营期限,默认赋予永久存续资格,仅通过公司章程自治(若股东选择)。
这种设计降低了企业长期运营的合规成本,尤其适合需要长期存续的投资控股、品牌持有等场景。
常见问题解答
香港公司是否需要“续期经营期限”?
不需要,因默认永久存续,无需像内地公司那样到期续期,每年需完成的“年审”(提交周年申报表、更换商业登记证)是合规要求(如申报股东/董事信息、缴纳政府费用),与经营期限无关。
公司“休眠”(不活跃)会影响经营期限吗?
不会,香港允许公司申请“休眠状态”(如暂停业务但保留主体),只需每年提交简化的周年申报表,经营期限不受影响,恢复活跃后可继续运营。
若公司章程设定了期限却未及时修改,会怎样?
到期后公司需立即停止经营,否则可能被股东或债权人起诉要求解散;若继续经营,董事可能因违反公司章程承担法律责任(如赔偿公司损失)。
香港公司经营期限的核心规则是“默认永久存续,特殊情况依章程”,除非股东主动在章程中设定期限,否则公司将持续存在直至被注销或清盘,这一制度为企业提供了极大的灵活性,尤其适合长期规划的商业布局,实践中,99%以上的香港公司均为默认永久存续,无需担心“到期续期”问题,仅需关注日常合规(如年审、税务申报)即可。
法律依据: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第11条(公司的法律人格)、第751章(撤销注册程序)、第177条(公司章程修改)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