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审查香港公司章程(Articles of Association,简称“章程”)是确保公司合规经营的核心环节,需结合香港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及相关法律要求,同时兼顾公司实际运营需求,以下从法律框架、审查要点、常见风险及优化建议四个维度进行深度解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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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地位
公司章程是公司的“宪法”,订立后需在香港公司注册处(Companies Registry)备案,对公司、股东、董事均具法律约束力(《公司条例》第32条)。- 强制性规定:《公司条例》中的“不可排除条款”(如董事的受信义务、股东基本权利)不得通过章程豁免;
- 任意性规定:允许公司章程通过“可选条款”细化操作规则(如股份转让程序、董事会权限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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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法律依据
- 《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:规定公司设立、治理、运营的基本规则;
- 《证券及期货条例》(如为上市公司)、《银行业条例》(如为金融机构)等特别法;
- 香港联交所《上市规则》(如为上市公司);
- 普通法判例(如董事勤勉义务、股东派生诉讼等)。
审查要点:系统性合规核查
(一)章程结构与基本信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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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合规性
- 确认章程为最新修订版本,所有修订已通过股东特别决议并提交注册处备案(需提交NR1表格及修订文本)。
- 核对公司名称、注册地址、宗旨条款(Objects Clause)是否与公司注册证书(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)一致。
- 风险点:旧版章程中“宗旨条款”若限制业务范围(如仅列明“贸易”),可能与现行《公司条例》冲突(现行条例允许公司从事任何合法业务,无需限定宗旨),需修订为“从事所有合法业务”以避免经营限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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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义条款
关键术语(如“关联人士”“重大交易”“控股股东”)需与《公司条例》或适用法规(如上市规则)保持一致,避免歧义。
(二)股东权利与股权结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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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份类别与权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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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明确普通股、优先股(如有)的投票权、分红权、清算分配权等,避免“同股不同权”设置违反强制性规定(如无特殊约定,默认同股同权)。
- 优先股条款需合规:如股息累积、赎回条件、转换权等需符合《公司条例》第13章“股本”规定,避免构成“财务资助”或“资本削减”的法律风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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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份转让与限制
- 审查股份转让程序是否符合《公司条例》第155-156条:如转让协议形式、董事对转让的酌情权(不得无合理理由拒绝)、转让登记时限等。
- 风险点:过度限制转让(如“未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不得转让”)可能被法院认定为“不合理限制”而无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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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东会议与投票
- 召集程序:股东大会需提前21天通知(上市公司为28天),通知内容需包含议题、决议草案;
- 法定人数:普通决议需至少2名股东出席(持股比例无要求),特别决议需符合章程约定(通常为50%以上有表决权股东出席);
- 投票方式:允许书面决议(需全体股东签署)、电子投票(需章程明确授权),避免排除小股东参与权。
(三)董事与管理层治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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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资格与任免
- 确认董事人数符合最低要求(至少1名),且无《公司条例》第157条禁止任职情形(如破产、欺诈定罪);
- 任免程序:董事选举需通过股东决议,罢免董事需符合“特别通知”程序(提前28天通知),避免章程规定与法律冲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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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权限与义务
- 授权范围:明确董事会对日常经营的决策权(如签订合同、雇佣员工),重大事项(如出售核心资产、发行新股)需股东特别决议;
- 受信义务:章程需强调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(避免利益冲突)、勤勉义务(如定期审查财务报表),可引用《公司条例》第465-477条细化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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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秘书
章程需明确公司秘书的职责(如保存会议记录、提交注册处文件),且秘书需为香港居民或持牌机构(《公司条例》第474条),避免未设秘书或秘书资质不合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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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财务与合规管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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股本与分配
- 确认股本结构符合“无面额股”制度(2014年《公司条例》修订后废除面额股),股份溢价需计入“股份溢价账户”并按法定用途使用(如转增股本、赎回股份);
- 股息分配:仅可从“可分配利润”中分配(《公司条例》第364条),禁止以资本分配股息,章程需明确利润计算标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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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计与披露
- 强制审计:无论公司规模,均需每年审计并提交经审计财务报表(《公司条例》第379条),章程不得豁免审计要求;
- 周年申报:需在财政年度结束后42天内提交AR1表格,未按时提交将面临罚款。
(五)特殊类型公司的额外审查
- 上市公司:需符合联交所《上市规则》,如“同股同权”“独立非执行董事占比”“内幕交易禁止”等条款;
- 非盈利公司:章程需明确“资产不得分配给股东”“利润用于慈善目的”,且需在注册处登记为“担保有限公司”(CLG);
- 跨境业务公司:若涉及数据跨境、外汇管制,需在章程中加入合规条款(如数据保护负责人、外汇登记程序)。
常见不合规风险与案例
- 旧章程未更新:使用2014年前版本章程,仍保留“越权原则”“面额股”等已废除条款,导致业务开展受限;
- 股东权利失衡:章程赋予控股股东“一票否决权”,排除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权,可能被法院裁定无效(参考案例:Foss v Harbottle 规则);
- 董事责任缺失:未明确董事对财务造假的连带责任,导致股东难以追究董事违规责任。
优化建议与审查流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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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期审查机制
- 每2-3年或在法律修订后(如《公司条例》修订)更新章程,确保与最新法规一致;
- 重大业务变更前(如上市、并购)专项审查章程适配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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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制化条款设计
- 结合业务需求增加弹性条款(如“允许远程董事会议”“电子股东投票”);
- 加入争议解决条款(如股东纠纷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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专业审查路径
- 第一步:比对章程与《公司条例》强制性条款,标记冲突内容;
- 第二步:结合公司类型(如上市公司、家族企业)核查特殊合规要求;
- 第三步:模拟场景测试(如“股东反对股息分配时如何处理”),验证章程可执行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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备案与公示
修订后的章程需在15天内提交公司注册处备案(表格NR1),并更新公司内部登记册,确保股东、董事持有最新版本。
香港公司章程审查需以“合规性+实用性”为核心,既要夯实法律底线(如股东权利、董事义务),又要为公司运营预留灵活空间,建议通过“法律比对+风险预判+定制化修订”三步法,结合专业律师意见,确保章程成为公司合规经营的“保护伞”而非“绊脚石”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