火山导读:
法律对“外商投资”的定义及港澳台投资者的定位
根据《外商投资法》第二条,外商投资是指“外国的自然人、企业或者其他组织(以下称外国投资者)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”,具体包括:
-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;
- 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、股权、财产份额等权益;
- 投资新建项目;
- 其他法定投资方式。
《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》第八十一条明确规定:“香港特别行政区、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,参照《外商投资法》和本条例执行;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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这意味着,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活动,原则上参照“外国投资者”管理,其投资行为及所涉项目属于外商投资范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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香港股东投资构成外商投资的具体情形
若公司的股东包含香港投资者(如香港自然人、香港注册企业等),且该股东通过持有公司股权、股份、财产份额等方式参与投资(如新设公司、并购境内企业股权等),则该投资活动符合《外商投资法》第二条第(二)项“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、股权”的情形,属于外商投资项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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例外情形:若法律、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香港投资者有特别规定(如CEPA框架下的特殊优惠政策),可能在管理程序上有所简化,但不改变其“外商投资”的性质。
外商投资项目的管理要求
香港股东投资构成外商投资项目后,需遵守外商投资管理的一般规定:
- 准入管理:若投资领域属于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(负面清单)》范围,需履行核准程序;不属于负面清单的,实行备案管理(通过“全国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”办理)。
- 信息报告:企业需按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。
- 企业类型:若香港股东持股比例达到外商投资企业标准(通常指外资持股≥25%,但部分情况下即使低于25%仍可能被认定为外商投资企业),企业类型需登记为“外商投资企业”(如“有限责任公司(台港澳与境内合资)”“外商独资企业”等)。
公司有香港股东的,其投资通常属于外商投资项目,根据中国法律,香港投资者在内地的投资参照“外国投资者”管理,除非有特殊法律规定排除,否则香港股东通过持股、并购等方式参与的投资活动,均纳入外商投资范畴,并需遵守外商投资的准入、备案/核准及信息报告等管理要求。
实践中,具体认定需结合投资方式(新设、并购)、持股比例、投资领域等因素,建议通过商务主管部门或专业机构进一步核实。




